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grx/2020-0001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人民政府
- 名 称: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05-19
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藏布居委会、森格居委会: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3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19〕6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现对202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
定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20日,集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逾期视同放弃参保,县医疗保障局不再进行补办。
二、参保和征缴方式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由各单位统一采集信息。藏布居委会、森格居委会康乐新居的居民由各居委会负责采集信息。四乡一镇农牧民由各乡镇负责采集信息后统一到噶尔县医疗保障局办理系统录入。
三、参保范围
(一)具有阿里地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均可参保,已参加噶尔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纳入;
(二)不具有阿里地区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筹资标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60元、120元、250元三个档次进行缴费。(建议按最高档次250元缴费。)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经认定一、二级残疾人员)、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和孤儿,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人群,应出具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或证件,每人每年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个人不再缴费。参保人员女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年人均缴费按规定最高标准由自治区、地区两级财政按6:4代为缴纳。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最高档次250元缴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60元,19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
(四)上一年度被评为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被评为爱国守法先进称号僧尼的参保缴费,依照现行《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34号)文件精神执行,获自治区级的个人不缴费,自治区财政补贴250元;获地区级的个人缴费30元,地区财政补贴220元;获县级的个人缴费45元,县级财政补贴205元。由僧尼所在寺庙寺管会统计僧尼信息后报县统战、民宗部门,经县统战、民宗部门审核后报县医保部门,由县医保局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五、参保登记和缴费所需材料
(一)凡往年连续参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只须办理缴费,填写参保登记表、不再办理医保卡;
(二)今年新登记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表,提供户主及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因年龄未满不能办理身份证的可以不提供);
六、其他事项
为了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到不漏一人,做到全民参保全覆盖。
以上通知内容,如有疑问,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897—2800376